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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何团祥与陈桂梅、聂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团祥,陈桂梅,聂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何团祥,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王正文,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志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桂梅,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聂俊峰,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团祥诉被告陈桂梅、聂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团祥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礼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锦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