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高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高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黄某,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省某县某村。被告高某,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省某县某村。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高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25元。审判员 姜宏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娜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