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甘梅其与程某、南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梅其,程某,南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028号原告甘梅其,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程某,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南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梅其与被告程某、南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区分局已经对程某涉嫌经济犯罪立案进行调查,该案的处理可能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许庆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善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