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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3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唐世轩与重庆中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轩,重庆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朱进,涂明放,重庆中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3049-1号原告唐世轩,男,汉族,1955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园大道7号2幢2-2-3。法定代表人黄仕玉。被告朱进,女,汉族,1967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涂明放,男,汉族,1961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中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南路22号(1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袁胜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世轩诉被告重庆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朱进、被告涂明放、被告重庆中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世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重庆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朱进、被告涂明放、被告重庆中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世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重庆中钢赞立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朱进、被告涂明放、被告重庆中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此额,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待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茹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