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强奸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8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田嘉康,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未检未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田嘉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7日间,被告人何某某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经物色对象,将被害人徐某某(女,10岁)作为目标,多次在徐某某放学后进行跟踪、搭讪,准备伺机诱骗至偏僻处发生性关系,但因徐某某警惕性高,每次皆拒绝搭讪并及时逃跑、大声叫喊而未果。2015年5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受审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琴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告人跟踪被害人路线示意图及出具的路面监控录像截图、涉案聊天记录、侦破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系犯罪预备,共实施三次,其被传唤到案时,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强奸事实,被告人主动、如实作了交代,应比照自首处理;被告人系初犯,有精神自闭症倾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或免处。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欲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何某某为实施犯罪,物色作案对象并进行跟踪、搭讪,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减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亓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