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何立丰、岑央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何立丰,岑央南,王焕江,茹旭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俞海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何立丰。被执行人:岑央南。被执行人:王焕江,经商。被执行人:茹旭聪,经商。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646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立丰、岑央南、王焕江、茹旭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纠纷款3280237.5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6055元,以及执行费352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1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