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梅、谷桂芝、周聪、周莹诉被告王振山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梅,谷桂芝,周聪,周莹,王振山,公主岭市恒通汽车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庭长签发:院长签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08-2号原告:刘玉梅,女,汉族,1974年5月19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东广场东六条委118组。原告:谷桂芝,女,汉族,1937年12月29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东广场东六条委118组。原告:周聪,男,汉族,1995年1月12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东广场东六条委118组。原告:周莹,女,汉族,1992年7月1日生,住长春保利香槟力旺社区卫生服务站。委托代理人:吉利、王坤,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山,男,汉族,1971年10月31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分水村。被告:公主岭市恒通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公主岭市刘房子镇山前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新发路258号。负责人:申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楠,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大路西11-1号。负责人:赵景有,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8楼807室。负责人:刘贵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四光,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梅、谷桂芝、周聪、周莹诉被告王振山、公主岭市恒通汽车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公主岭市恒通汽车运输队名下的吉CK75**号、吉CK98**号、吉C3C0**号重型自卸货车,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公主岭市恒通汽车运输队名下的吉CK75**号、吉CK98**号、吉C3C0**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籍。二、查封原告用以担保的、担保人王爽名下的吉AK79**马自达小型轿车的车籍,查封原告用以担保的、担保人崔海龙名下的吉B665**号、吉B63**号挂车的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国强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美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