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商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玲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兴安街1委8组。法定代表人梁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智,黑龙江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玲,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房新民,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玲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新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智、被上诉人李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房新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房款的实际给付情况、买卖合同的效力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新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02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应予退回。审判长 朱志晶审判员 赵 楠审判员 刘 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