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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城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建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龚建清。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建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君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建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瑜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