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许伟、侯氏等与许伟、侯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伟,侯氏,郭宗传,郭雪云,郭文荣,郭雪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申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许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侯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宗传,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雪云,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文荣,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雪楼,居民。再审申请人许伟因与被申请人侯氏、郭宗传、郭雪云、郭文荣、郭雪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邳议民初字第0924号民事判决书,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6月5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申诉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许伟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车辆的停放与侯增英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时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一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再审申请人许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许伟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进入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许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朱 莉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