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商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朱玉萍与张宏、戴新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萍,张宏,戴新兰,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商初字第00251号原告朱玉萍。委托代理人王春树、李寅,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被告戴新兰。被告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西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原告朱玉萍与被告张宏、戴新兰、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玉萍诉称,2013年6月11日和6月14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和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依约偿还本息,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抵偿欠款,或要求被告直接清偿本息。原告依约给付借款后,被告亦出具相应的借款凭证。现借款早已到期,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又不依约交付房屋,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借款23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服务费、保全费、诉讼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经查,被告张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4年9月2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故本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玉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