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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力涌与陈其灯、陈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涌,陈其灯,陈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476号原告李力涌,男,195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陈其灯,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陈秀玉,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力涌与被告陈其灯、陈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力涌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其灯、陈秀玉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力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李力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成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初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