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雷渊诉张小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渊,张小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雷渊,男。委托代理人:王军,男。系原告之表弟。被告:张小峰,男。委托代理人:任学明,男,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渊诉被告张小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渊承担。审判员 薛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