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陶美金与江克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美金,江克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陶美金。委托代理人顾章明,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克忠。委托代理人徐江,靖江市江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美金与被告江克忠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美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