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游洪平诉四川省广安凌江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洪平,四川省广安凌江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游洪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9日。委托代理人陆大林,武胜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广安凌江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德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文均,男,汉族,生于1947年6月16日。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乔西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继元,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洪平诉被告四川省广安凌江送变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送变电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洪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4元减半收取3277元,由原告游洪平负担。审判员 傅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