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渭城民初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方某某诉刘某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072号原告方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方某某诉刘某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方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