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成松与董国余、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松,董国余,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739号原告:吴成松,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侯爱国,全椒县石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国余,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陈忠,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吴成松诉被告董国余、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连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成松委托代理人侯爱国、被告董国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成松诉称:1999年2月14日,董国余从其处借款14220元,约定月息二分二厘,并出具借条交其收执,陈忠签字担保,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其找董国余催要,董国余拒付,故起诉到院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董国余偿还借款本金14220元,利息6069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2月,本息合计74910元。2、判令陈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董国余辩称:吴成松所诉借款不是事实,其曾借吴成松6000元,但是已经归还。且吴成松出示的借条不是其出具的。故请求驳回吴成松诉讼请求。陈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14日,董国余从吴成松处借款14220元,约定月利率2.2%,董国余出具借条交吴成松收执,陈忠签字担保,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吴成松找董国余催要,董国余拒付,故起诉到院。庭审中,董国余否认借款及借条由其出具的事实。庭后,吴成松和董国余共同向本院申请对借条上“董国余”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受理后,在办理司法鉴定相关事宜过程中,两申请人又撤回鉴定申请。以上事实有吴成松陈述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并经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吴成松与董国余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吴成松主张董国余欠款其提交了借条,尽到了举证责任。而董国余反驳不是其出具的借条,应对抗辩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即对该条据申请司法鉴定。董国余虽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后又撤回申请,说明不愿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吴成松与董国余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该借贷关系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关于吴成松利息主张,其主张月利率2.2%不符合相关规定,本院酌定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关于保证人陈忠的保证责任问题,保证人陈忠为董国余借款提供担保时没有明确其提供的担保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陈忠提供的应当是连带保证责任。另一方面,陈忠对保证责任的范围约定不明确,保证人陈忠依法应当对董国余全部债务本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国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成松14220元并自1999年2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借款归还之日止;二、被告陈忠对被告董国余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36.5元,由被告董国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济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四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兑现款支付银行及账号: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