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徐林扣、周顺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徐林扣,周顺祥,梅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南平、栾建军,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林扣。被执行人周顺祥。被执行人梅雨女。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徐林扣、周顺祥、梅雨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泰开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徐林扣、周顺祥、梅雨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7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逾期利息:以7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徐林扣向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支付律师服务费37500元;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有权就上述债权实现在最高债务限额70万元内,对被告周顺祥、梅雨女所有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盛唐花苑61幢308室、43幢307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68月12日,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本院提交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野徐资金互助合作社出具的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与被执行人本案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本院(2014)泰开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无须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开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