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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黎坚光、黎坚亮等与梁欣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欣枝,黎坚光,黎坚亮,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欣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严建渝,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坚光,男,汉族,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35(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坚亮,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日晖,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欣枝因与被上诉人黎坚光、黎坚亮、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梁欣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黎坚光、黎坚亮、黎明支付赔偿款181699.4元;二、驳回黎坚光、黎坚亮、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2.31元,由黎坚光、黎坚亮、黎明负担2091.31元,梁欣枝负担3441元。上诉人梁欣枝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涉案事故伤者吴秀英死亡后果的发生是因其自身所患多种疾病及其家属违反医嘱放弃治疗所致,故由梁欣枝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医院病历显示,吴秀英入院时除交通事故受伤外,还身患“双侧基底节暨放射冠区腔隙性脑梗塞、高血压病、冠心病”等疾病。其在顺德区桂州医院出院时,事故所致的脑血肿基本吸收,总残血量约3毫升,脑干受压较前减轻。转入中大医院后,该院医生于2014年8月20日建议将伤者转ICU治疗,但吴秀英家属拒绝并坚持出院。出院医嘱要求转入当地医院继续治疗,但其家属仍然未遵循医嘱,最终导致吴秀英死亡。梁欣枝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确实导致了吴秀英受伤,但其家属违反医嘱并放弃治疗是导致伤者死亡的根本原因,从而使得事故的损害后果由受伤变为死亡,故黎坚光、黎坚亮、黎明要求梁欣枝承担吴秀英家属不遵医嘱放弃治疗所致的死亡后果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梁欣枝向黎坚光、黎坚亮、黎明支付赔偿款24649.03元;2.由黎坚光、黎坚亮、黎明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黎坚光、黎坚亮、黎明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吴秀英的死亡证明足以证实其死亡是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与吴秀英的家属无关系,更非由吴秀英的家属造成。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二审诉争的焦点是梁欣枝是否应就吴秀英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吴秀英因涉案交通事故受伤,先后在顺德区桂州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8月20日出院,次日死亡。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认定,吴秀英死亡原因符合本起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继发性呼吸衰竭致死亡。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检验报告明确认定了吴秀英的死亡原因,无证据显示导致吴秀英的死亡存在涉案事故以外的因素,再结合吴秀英受伤后至死亡前长达40日内持续处于深度昏迷、出院次日即死亡的情况,应认定吴秀英的死亡系涉案交通事故所致。梁欣枝辩称其无需对吴秀英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梁欣枝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3441元,由上诉人梁欣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婉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