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358号原告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江涛,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甲,石家庄市海威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委托代理人赵玲玲,河北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原石家庄市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高某乙。原告称,双方是在2007年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在2010年仓促结婚。结婚1个月后,被告态度就开始转变,在原告家楼下打砸,之后更甚。从2013年3月之后,原、被告就很少往来,基本上没见过面。分居是因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故意隐瞒有过一次婚姻的事实,且经常对原告做出买车、房产更名等书面承诺而不兑现。原告认为双方分居两年多,感情完全破裂,在分居期间被告从未主动与原告联系过,找过原告,对原告不闻不问,双方已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对原告非常不信任,甚至在孩子出生一段时间之后,怀疑孩子不是被告所生,双方之间不存在信任,婚姻也不适合再存续。综上,原、被告之间的积怨较深,已经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三、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确实隐瞒了有过一次婚姻的事实,但第一次婚姻只存续了很短时间,前妻结婚三天就离家出走,被告与前妻根本没有共同生活过。被告不存在家庭暴力,只是在夫妻双方发生争吵时互相推搡。双方分居是从2014年2月份开始,并不是从2013年3月,原告怀孕是在3、4月份,双方不可能分居。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因为性格、脾气方面的差异,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夫妻应当互相包容、互相理解。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原则性矛盾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但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当庭陈述分居的时间与其起诉书中陈述的分居时间不一致,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离婚,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国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邵田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