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殷培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张生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殷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安,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巴里巴盖。法定代表人周黎明,团长。委托代理人沈玉琴,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浩生,巴里巴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生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培和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张生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培于2015年8月20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2.04元,由原告殷培负担。审判员  唐淑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