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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汪海燕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三八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三八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076号原告汪海燕,女。委托代理人郭振雷,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三八支行,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健康路7号。委托代理人曹荣耀、秦一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燕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三八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海燕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海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汪海燕负担。审 判 长  郭生祥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郑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