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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郭建明诉杨斌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明,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850-1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明,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斌,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斌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斌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