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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9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威海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威海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900-2号原告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羊亭镇南小城村南。法定代表人吕妍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琳,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维斌,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杏花西街11-3号。法定代表人张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9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