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熊某某,女,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黄志平,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陈惠铭人民陪审员 游元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