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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熊某某,女,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黄志平,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陈惠铭人民陪审员  游元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