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金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金润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东商初字第862号原告东营金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北二路以北、华山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68065954-5。法定代表人康茂利,经理。被告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胜利办事处后邻。法定代表人康兆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金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金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金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5元,减半收取47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