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忠诚与田福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诚,田福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赵忠诚,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田福来,男,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原告赵忠诚诉被告田福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忠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福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忠诚诉称,2008年9月21日,原告同被告及刘忠组成联保小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九台市支行每人贷款4万元,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止到2010年9月21日止,被告田福来只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其余欠款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由于在贷款时,原告与被告是连带担保责任,在邮政银行多次催款未果,并起诉的情况下,原告替被告偿还了本金4万元,利息35718元,并支付了案件受理费855元。现被告已下落不明多年,为此,原告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本金40000元,利息35718元及原告替被告支付的诉讼费855元,计76573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福来未出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1日,原告赵忠诚、被告田福来及刘忠组成联保小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九台市支行每人贷款4万元,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田福来在贷款后仅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其余欠款本金及利息未予偿还。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九台市支行要求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田��来所欠本金4万元,利息35718元均由原告偿还,原告还支付了案件受理费855元。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田福来贷款时的担保人,在偿还欠被告田福来欠款后享有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福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忠诚人民币4万元、利息35718元、案件受理费85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5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晶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人民陪审员 赵 清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