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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16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谢萍、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萍,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624-4号申请执行人谢萍,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宁军,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谢萍与被执行人宁军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钦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萍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萍以自身原因造成遗漏案件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灵执字第1624号申请执行人谢萍与被执行人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廼海审判员  叶自璟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