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国平与沈继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平,沈继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周国平,男,1965年10月24日生。被告沈继昭,女,59岁。原告周国平诉被告沈继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国平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7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