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7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彪与罗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彪,罗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744-1号申请执行人黄彪,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梓峰),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侗族,申请执行人黄彪与被执行人罗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梓峰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黄彪支付借款本金286000元及利息2429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19日;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19日;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19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0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19日),负担案件受理费724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4658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罗梓峰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2259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罗梓峰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