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8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小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谢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85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谢小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小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小会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