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傅爱根与陈启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爱根,陈启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傅爱根。委托代理人:张康康,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爱根与被告陈启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爱根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爱根撤诉。本案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为33元,由原告傅爱根承担。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 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