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傅爱根与陈启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爱根,陈启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傅爱根。委托代理人:张康康,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爱根与被告陈启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爱根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爱根撤诉。本案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为33元,由原告傅爱根承担。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 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