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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商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唐佐信、周XX与周XX、严亚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商初字第1164号原告唐佐信,职业不详。被告周XX,职业不祥。被告严亚凤,职业不详。本院在受理原告唐佐信诉被告周XX、严亚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佐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佐信负担。审判员 姚 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