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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夫侠与张廷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夫侠,张廷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085号原告:张夫侠,女,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朱邦兴,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廷良,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胡居彦,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夫侠诉被告张廷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夫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夫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夫侠承担。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