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苏被告赵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195号原告吕某,男,汉族。代理人张某某(原告母亲),女,汉族。被告赵某某,汉族。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原告吕某诉被告赵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2月16日,被告丈夫赵某某因卖车向吕某借款80,000.00元整并约定3月16日到期不还,赔付给原告违约金30,000.00元,当时原告公司资金紧张。吕某从父母处借款80,000.00元借给赵某某。赵某某出具借条为证,并将户口本、身份证在工作单位抵押给原告。借钱以后赵某某不知去向,不久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赵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被告赵某某。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崔 霞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