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二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穆大归与邓常青、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大归,邓常青,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583号原告:穆大归。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常青。被告: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祥和路与九号路交口。被告:李远峰。本院受理原告穆大归诉被告邓常青、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用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合同主体为巢湖庆华水电五金经营部,巢湖庆华水电五金经营部在原告诉状中诉表述为个体工商户,故穆大归不是适格的原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穆大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