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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潘某与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潘某。被告郁某。原告潘某与被告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燕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十四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家。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没有共同语言,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原、被告早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郁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6年年底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家。2014年4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5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予撤诉。同年12月22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予撤诉。2015年7月28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2014)启久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裁定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积累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应该相互扶持、彼此宽容,共同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潘某与被告郁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