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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郑春贵与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文涛砖瓦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贵,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文涛砖瓦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824号原告郑春贵,男,4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杜义,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文涛砖瓦厂。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喇嘛扎子村。法定代表人周明悦,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贵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文涛砖瓦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贵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