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昆伦与朱宁宁、乔柯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昆伦,朱宁宁,乔柯畅,李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99-1号原告李昆伦,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被告朱宁宁,男,汉族,1990年11月8日出生,登记住址:虞城县实际住址: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乔柯畅,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登记住址:虞城县。被告李小龙,男,汉族,1988年12月6日出生,登记住址: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昆伦诉被告朱宁宁、乔柯畅、李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昆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宁宁、乔柯畅、李小龙40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李昆伦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昆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宁宁、乔柯畅、李小龙40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昆伦(房屋共有人程某某)名下位于夏邑县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德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