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三明市鑫力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2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王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晓华,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职员,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吴文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鑫力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彭彬,董事长。被告永安市隆发精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法定代表人吴富堘,董事长。被告张美英,女,194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陆赐彬,男,194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彭彬,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三明市鑫力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隆发精选矿业有限公司、张美英、陆赐彬、彭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上述五被告价值9367813.2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三明市鑫力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隆发精选矿业有限公司、张美英、陆赐彬、彭彬在银行的存款9367813.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伦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