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人商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士献与于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商初字第195-1号原告陈士献。被告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位于荣成市人和镇西河口村水貂养殖场一处,包括厂房、生产设备等附属设施。查封期间由被告保管、使用,不得变卖、转让、出租或挪作他用。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