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曹利宪与临沂市兰山区大黄蜂汽车美容中心、董立鹏等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利宪,临沂市兰山区大黄蜂汽车美容中心,董立鹏,胡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017号原告曹利宪。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大黄蜂汽车美容中心,住所地兰山区工业大道与银雀山路交汇处西500米路北。被告董立鹏,成年。被告胡立彬。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5243号原告曹利宪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大黄蜂汽车美容中心、董立鹏、胡立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曹利宪所有的位于盛庄街道前盛庄居委小康楼区A5号楼3单元1层XXX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曹利宪所有的位于盛庄街道前盛庄居委小康楼区A5号楼3单元1层XXX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