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与宁波市永庆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宁波市永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622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代表人:孙庆锋。委托代理人:钱驾浩,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永庆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永庆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永庆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2370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颖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