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广州和顺物业管理公司与付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8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和顺物业管理公司,付于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836号原告:广州和顺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洪毅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娜、林怡靖,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于红,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和顺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付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和顺物业管理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和顺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和顺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和顺物业管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 帅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蒲肖明陈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