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刘丽梅、陈裕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郑祖贤,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军,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平,系该行职员。被告刘丽梅,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裕枝,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善光,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告刘丽梅、陈裕枝、刘善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陈开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兰成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