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秀华申请执行李同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华,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李同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5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同富的银行存款1691.3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