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郎和章与林秀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和章,林秀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郎和章,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郎立芹,住敦化市。被告:林秀发,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孙玉萍,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和章诉被告林秀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和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郎和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春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