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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柯有(反诉被告)与蔡光能(反诉原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有,蔡光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柯有(反诉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蔡光能(反诉原告),男,壮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委托代理人梁毅培,广东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有(反诉被告)诉被告蔡光能(反诉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蔡光能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有、反诉原告蔡光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柯有撤回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蔡光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柯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蔡光能负担。审 判 长  符立兴审 判 员  邓锋林人民陪审员  张祖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道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