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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4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国华与单玉芬、吕祥风、吕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国华,单玉芬,吕祥风,吕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51-1号申请人杨国华,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回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单玉芬,女,50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吕祥风,男,50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吕祥成,男,40岁,汉族,赤峰市翁牛特旗桥头镇政府干部,住址不详。申请人杨国华因与被申请人单玉芬、吕祥风、吕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祥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保全金额25万元。担保人杨学会以其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处住宅楼151室楼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吕祥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存款2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