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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执恢字第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恢字第22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景华,男,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身份证号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本院(2014)珠中法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判令:陈景华犯走私毒品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陈景华未缴纳罚金,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珠中法执字第69号。因被执行人陈景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5)珠中法执字第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对陈景华采取不准出境的边控措施,陈景华向本院指定账户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恢复执行,案号为(2015)珠中法执恢字第19号。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景华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景华不准出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景华的出境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博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雪曼 搜索“”